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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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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原文:http://zjj.zgsr.gov.cn/zjj/gfxwj/202102/a5ade5e90a6848179b03e51c980ca125.shtml


根据住建部及省住建厅对住房保障工作出台的新政策,结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审核程序,2021年1月22日,我市新出台了《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共出台过4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2007年3月,市政府印发的《上饶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字〔2007〕36号);2012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厅发〔2012〕15号);2012年5月,原市房管局印发的《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房发〔2012〕51号);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0号)。以上文件对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重点已从前期的建设阶段转为后期管理阶段,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近年来,住建部及省住建厅对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要求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审核程序。因此,本着修订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结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本《细则》主要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为依据,同时参照青海省、江门市、九江市等省、市做法,结合《上饶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字〔2007〕36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厅发〔2012〕15号)、《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房发〔2012〕5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0号)有关内容起草而成。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四、特点和创新

一是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细则》第六章对租赁补贴的申请流程、补贴标准的确定、补贴面积以及补贴金额进行详细规定,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群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将极大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三是新增物业服务和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细则》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第五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

、主要内容

《细则》共10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房源筹集与资金使用、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运营管理、责任与监督等内容。

1.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则》总则第三条对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市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2.规范统一各县(市、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不一,对申请人群、申请程序、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职责等方面都有不同规定。同时随着广丰、广信撤县改区,主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不适宜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制定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标准。新细则印发后,县(市、区)可实行较为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只需在细则框架内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划定收入标准、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

3.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同的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对保障对象进行了系统性的详实阐述。第十二条对不同对象实行的分类保障进行阐述,明确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三类人群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给予阶段性保障。第十二条还对优先保障的群体进行了规定

4.明确不属于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情形。《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了不属于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七种情形,特别是针对领取征收安置补偿款和拥有消费型车辆等方面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5.明确公租房申请与审核所需材料及流程。《细则》第四章明确公租房保障实行常态化申请,并对申请资料、申请方式和审核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使公租房申请制度化、透明化。

6.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细则》第九章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系数;

3)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首次或稳定就业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

4)具有当地户籍的单身居民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具体准入标准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注意:(市、区)申请公租房的准入条件是不一样的,具体申请要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详细了解。

3.公租房有几种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在房源不足暂时无法满足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可自行租赁住房后通过申请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注意:除了廉租房保障对象,其他公租房保障对象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但补贴标准不一样。

4.公租房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是如何进行分类保障的?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

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给予阶段性保障。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对象,实行优先实物保障,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收入标准线限制。

5.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租赁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政策。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发放比例为不低于60%。

第三十五条规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的居民、职工或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租赁补贴发放最高限额为600元/户/月,超过最高标准按600元/户/月核发,不超过600元/户/月按实际核算情况发放。计算公式为:户租赁补贴金额=(1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发放比例。

注意:(市、区)租赁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内容要去各(市、区)住建部门了解。

6.申请到了公租房能不能换?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自愿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到了公租房能不能一直住?

不一定,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认定保障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3)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4)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5)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租赁期内,承租人已离开或迁出行政区域内,未实际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9)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10)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重新纳入分配范围,不得私自处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8.保障对象家庭可以申请调整共同申请人吗?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障对象家庭因就业、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变化或收入变化,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调整共同申请人,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每个申请家庭每年限申请一次。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9、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位于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除外);

2)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3)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离婚时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未满3年的;

4)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领取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可以在当地买到适宜面积住房的;

5)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6)持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的(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新车购置价为准;

7)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3-820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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