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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11-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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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人防主管部门:

根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江西省建设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19〕3号)和市政府办《上饶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饶

府办字〔2019〕45号)、《关于印发<上饶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件事集成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饶工改办〔2022〕1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局、市人防办联合了制定《上饶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19〕3号)和市政府办《上饶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饶府办字〔2019〕45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上饶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联合验收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二条联合验收职责分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完成接入工作。

第三条联合验收事项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复核验);

(二)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

(三)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四)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申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全部竣工,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按"多测合一"相关文件规定已完成测量并取得相关测绘报告,符合《城市测量规范》要求,项目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

2.项目内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项目分期进行验收的,相关配套用房影响分期验收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在第一阶段进行验收;

3.施工场地已清理干净,建设用地(含代征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4.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求;

5.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到位。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有: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设施各个系统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供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进行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8.消防设施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已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消防设施检测。

(三)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备案)申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人防工程设备运转正常、主体质量合格,达到人防建设标准要求,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有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3.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已设置到位,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4.属于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或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

1.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并组织各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

2.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五条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附件)一次性提交到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并到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相关原件。

市本级联合验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由市住建局牵头统一受理,组织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各验收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验收报告或监督报告,并对本部门验收结论负责;在项目审批系统未完全实现对接前,暂时以纸质材料执行。

第六条资料核验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告知承诺

消防备案项目的抽检纳入事后监管范畴,受理后采取告知承诺制,住建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告知建设单位将有被抽检的可能,建设单位依法作出承诺,直接出具备案凭证。

第八条现场验收。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决定后,原则上应安排各参验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集中到达项目现场验收,并通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验收反馈

现场联合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

1.验收合格的,各验收部门确认“合格”并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汇总所有参验单位合格意见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反馈给建设单位。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中的建设内容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2.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相关验收部门应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提交至“综合服务窗口”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附各验收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同步送达建设(代建)单位和牵头部门。现场联合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未在窗口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无整改要求,2个工作日后仅允许进行事项的办结操作。建设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材料同步推送至各验收部门。已在窗口确认“验收合格”的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的结论,可不参加复验;需参加复验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

3.复验结束后,复验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验合格的,按上述验收合格的程序办理。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验收部门确认“不合格”,复验不合格事项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书(加盖验收部门印章),该事项办结。下一次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第十条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政、教育、水利、国安、园林、卫生健康等部门一并参加联合验收,有关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进行统一反馈。

第十三条分阶段验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一是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到位;四是室外工程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核实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2.项目分期建设分阶段验收的部分,建设单位提供与先期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并作出书面承诺。人防部门出具同意分阶段部分竣工验收的意见;

3.住建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有关规定;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已完成设计文件内容,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对应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验收部门应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协调、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联合验收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市效能督查部门制定督查考评办法,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职、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

上饶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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