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经多年的实践检验需要以及近年来严峻的房地产业状况,要求我们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对监管政策作出调整。为了加强我市主城区(信州区、高铁经济试验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修订完善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我局牵头起草了《上饶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联合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赣建房〔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为四章节三十二条和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明确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饶监管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监管银行的职责;明确监管银行需经过公开招标并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库;明确监管期限。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和监管账户设立。明确监管银行应在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并明确了监管银行的义务;明确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账户禁止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转账业务和支取现金;明确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销售平台、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公示监管账户名称、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的义务;明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标准的确定监管额度的核定标准以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内容;明确了退房情形下的监管资金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变更以及解除。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收存及使用。明确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明确监管资金的金额和重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取节点及支取流程,由企业申请、住建部门核准支取节点、银行审核用款资料并完成支付;明确例外情形支取、保函支取情形,以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力保项目顺利交付。
第四章相关责任。明确了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实现部门联通、市县联动。明确监管银行及按揭贷款银行、开发企业、施工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违规及处理办法。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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