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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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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白蚁防治长效机制,确保白蚁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起草背景

随着2017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部分县(市、区)由于缺乏经费、交通工具、技术设备、人员等有效保障,白蚁防治工作都处于能做则做甚至是既不做、又不管的状态,遗留了蚁害隐患,影响到城市房屋住用安全。为继续有效控制白蚁危害,减少社会经济损失,保持公益性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效推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重新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不断健康有序发展,起草了本《实施意见(试行)》。

二、起草依据

本《实施意见(试行)》主要依据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第130号令)、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全市城市新建(包括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既有房屋白蚁灭治工作。

四、特点与创新

《实施意见(试行)》依据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本省和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政府保障经费等多种方式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有偿灭治,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证明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形成闭环管理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有关要求五个部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加快构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体系

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原则,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全面推进行业管理与综合治理并重的科学方法

转变白蚁防治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实现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科学、有效、持续发展

四是做好源头防控从源头上把好新建(包括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关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政府保障经费等多种方式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有偿灭治,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完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流程和环节;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监管机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证明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形成闭环管理提升防治水平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白蚁防治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

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贯彻落实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白蚁防治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做到六有“有机构、有场所、有经费、有人员、有药品、有设备”,确保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白蚁防治的良好氛围,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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