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号)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二、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
三、办理时期
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收件资料
1.申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五、办理方式
一窗式受理(办理地址:广信大厦B栋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窗口)
六、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93-82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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