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申请人
开发建设单位
三、办理时期
1.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2.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收件资料
1.开标评标过程资料;
2.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期已提供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方式
一窗式受理(办理地址:广信大厦B栋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窗口)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093-820706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