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业务指南
分享到:
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
  • 2021-03-16 17:41
  • 来源: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一、法律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0号)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二、申请人

建设单位

三、办理时期

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前

四、办理方式

一次不跑事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上饶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即可。

收款单位:上饶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上饶银行银都支行

号:200403110000001374

五、交存标准

1.多层建筑:30元/平方米

2.高层建筑:50元/平方米

面积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六、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向上饶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账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时要注明交存的楼栋信息);

2.将转账凭证、建设单位公司税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给上饶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

3.建设单位根据接收到的短信提醒打印票据。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793-82089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办: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3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茶圣路169号
邮编:334000   电话:0793-8207207    ICP备案号:赣ICP备17015554号-1   赣公网安备361102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