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号)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二、申请人
建设单位
三、办理时期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
四、收件资料
1.规划设计文本(原件查阅);
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3.房产交易与产权告知单(测绘备案);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5.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办公用房所在楼层竣工蓝图(必须是规划部门盖章的蓝图,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一窗式受理(办理地址:广信大厦B栋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窗口)
六、使用系统
上饶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网址:http://218.64.169.244:9080 )
七、办理流程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提交以上收件资料;
2.上饶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上传资料;
3.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用房;
4.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取证。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793-820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