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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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 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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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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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售楼处)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单体验收;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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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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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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