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饶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和《上饶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江西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基础上,我局针对本系统所执行的上饶市地方法规,编制了《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仍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执行,不另行制定。
附件: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1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串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由于工作失误或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工作失误或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且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且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8年12约28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历史建筑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半年至1年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1-2年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3-5年努力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半年至1年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但在1年内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1年以上才可恢复或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可以恢复原状的,每处刻划、污损处50元罚款。
2、难以恢复原状的,刻划、涂污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难以恢复原状的,刻划、涂污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认识到错误并在一周内尚可恢复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认识到错误并在1个月内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1个月以上才可恢复或难以恢复的,或对损毁行为无清晰认知并不配合工作、态度恶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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