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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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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赣办发电[2022]84号)省住建厅《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字〔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达30%。

二、明确实施范围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鼓励各地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情况,以下项目在我市执行建设标准如下:

(一)4千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单体或连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群体超过8万平方米(含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三)积极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居住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且采用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切实提高居住品质。

(四)超高层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对执行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BIM技术应用和绿色智能建造等典型案例的评选

三、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夯实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职责分明的“责任闭环”工作体系,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环节闭合、全程可控、责任明确。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政策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

2.绿色建筑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各参建方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存档。

3.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确保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所需各类设计文件、证明材料、进场记录、试验报告、影像资料、验收自查表、验收记录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齐全完整。未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得组织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4.星级绿色建筑申报过程中,应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传佐证材料。上传的资料应与通过“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最终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二)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本项目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2.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自评并形成绿色建筑设计自评报告,自评结果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主体责任

1.各图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并在审查报告和图审合格证中注明该项目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完成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后,于每月28日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情况,按照附件的格式,统一报送我局,作为我局日常监管重要依据。

(四)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对从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鼓励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建材产品。及时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取样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并协同监理单位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计量装置等进行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确保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五)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内容,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理,并严格按照流程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对擅自变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变更有关要求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变更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且仍能满足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变更后,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文件上传住建云系统。

五、绿色建筑运营管理要求

1.及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等相关标准进行运营管理,及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承诺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

2.积极提升绿色建筑运营水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积极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并将绿色建筑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内容。

六、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动态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手段,对未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我局并进行行业通报。

附件:上饶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统计报表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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