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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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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建设交通局各相关住房保障中心

现将《上饶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面建设六个江西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楼难”的问题,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和《江西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精神,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建立了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按照《上饶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饶建联发【2020】3号)文件规定,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完成电梯加装,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按本办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筹集加装电梯资金。

二、使用原则

1.协商一致、共同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经费、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主体建设、后续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应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协商确定相关资金分摊方案。

2.多方筹资、统筹兼顾。加装电梯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业主分户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公摊金额。

3.持续保障、确保平衡。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业主,应当按规定续交,并应在维修资金拨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续交,续交标准按当时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三、使用程

1.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人就使用维修资金筹集扣除政府奖补后个人分摊金额的,向业主征求意见。并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栋)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2.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所属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

1)业主讨论通过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加装电梯费用意见书》

2)《上饶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后对比图片

四、相关要求

1.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申报资金拨付。

2.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各县(市、区)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使用办法。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加装电梯费用意见书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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