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上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上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征集的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和监督。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从征集的专家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指导与协调鉴定专家组成员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适用本通知。
三、工作机构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饶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负责鉴定申请受理和相关日常工作。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市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征收补偿科协助专家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及与鉴定项目所在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协调沟通。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人员变动等情况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市住建局。
四、工作方式
(一)鉴定原则
专家委员会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估价技术鉴定活动和估价技术鉴定结果。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人员应对鉴定过程中知悉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二)鉴定成员
受理征收估价技术鉴定后,专家委员会可视委托鉴定项目情况,采取指派或随机抽选等方式,从专家委员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鉴定专家组(复杂项目可选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3人)。鉴定专家组自行推选1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无法自行推选产生组长的,由专家委员会推荐或指定。鉴定组成员与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申请人的,应当回避。
(三)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单位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委托第三人的,另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被评估房屋权属等证明材料,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提交政府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面积测绘报告;
4.原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
5.原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意见或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
6.征收公告、征收方案及征收补偿方案等征收资料;
7.申请人对上述申请鉴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1.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2.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3.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4.业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项目,再次申请鉴定的;
5.申请鉴定内容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6.被征收房屋灭失的;
7.申请人自收到复核结果超过10日后申请鉴定的;
8.违法、无权属证明文件和有纠纷的;
9.所鉴定的报告存在异议并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10.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11.其它不属于专家委员会鉴定范围的。
(五)鉴定程序
鉴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阅资料:鉴定专家小组应调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集体审议有异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当事人的材料;
2.现场查勘:鉴定专家小组一般要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3.召开鉴定会议: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鉴定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专家小组全体成员。专家组认为有需要的,可要求在估价报告及复核结果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评估工作的估价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就估价技术问题接受专家质询。
4.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小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房屋征收估价其它有关规定,对估价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方法选用、评估技术路线、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5.送达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出具后通知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签收。
(六)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确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鉴定专家小组成员应形成个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工作底稿上签名。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意见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鉴定内容、鉴定专家小组等基本情况的概括性描述;
2.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3.具体鉴定过程;
4.鉴定结论及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鉴定专家小组成员签名和鉴定意见出具日期。
(七)配合协助
征收当事人、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照鉴定专家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八)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资料存档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专家小组成员应将相关鉴定资料交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归档。需归档的鉴定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会议记录;
(五)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终止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小组可以终止鉴定,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1.被鉴定房地产项目当事人拒绝专家实地查勘,或者专家实地查勘无法正常进行的;
2.评估对象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建筑类型不明确且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3.发生不可预见情况,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规处理
鉴定过程中发现专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及不配合鉴定工作、不按照鉴定结论修改评估报告、不按规定承担评估鉴定费用等情形的,专家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住建局。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成立上饶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饶房发〔2013〕03号)同步废止。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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